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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符合这些条件的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发布者: 经济观察网   发布时间: 2019-04-28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明确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下称“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告执行期限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所谓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根据公告,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需符合以下7项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二是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是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是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五是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是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七是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该公告称,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实际上,在今年3月2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就明确了增值税减税配套措施,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意味着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减税政策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支持,对第三方环境治理企业的激发、鼓励作用较为直接和明显,利于减轻企业税负,缓解资金压力,实现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经济观察网记者从环境商会了解到,近年来,基于政府管制的环境治理政策较多,市场化政策实施相对滞后,环保行业税收优惠覆盖面窄、力度弱。2015年增值税新政实行后,环保行业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累计约占污水、垃圾、危废处理费收入的4%-7%,造成利润率本就很低的环保企业盈利大幅下降。现行增值税政策实行税制处罚与环境超标处罚相关联,各地执法措施尺度不一,这可能会影响环保企业未来三年应得的退税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不过,目前中国环保企业大部分属中小企业,行业细分程度高,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技术产品目录没有及时更新,新型创新性环保技术产品无法获支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落实优惠政策也有一定难度。

业内专家认为,对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环保企业,应加大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支持范围和力度,缩短增值税退税周期,完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相关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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