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浙江环质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新闻中心
资讯搜索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无法通过验收的九种情况,一定要知晓!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0-09-04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 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 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 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 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 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 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 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 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 收的。


公司地址:绍兴滨海新城花宫道8号国家级检测试验基地内
公司电话:0575-89295232/400-188-5060 | 公司传真:0575-89295232
版权所有:浙江环质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浙ICP备17015202号-1 | 浙公网安备33868282881485 | 技术支持:海马科技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1
400-188-5060
咨询热线2
0575-8929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