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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等问题的回复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01-27

关于咨询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问题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根据HJ 941-2018《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中描述的内容识别风险物质,根据6.1计算涉气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计算出来<1后,编制内容中还有评估M值和E值的必要吗?


回复: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中“4 分级程序”,企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时,当计算的涉气或涉水风险物质数量与临界量比值Q<1,可直接判定企业突发大气(水)环境事件风险等级为“一般-大气(Q0)”或“一般-水(Q0)”。另外,企业可根据自身管理需求,进一步评估生产工艺过程与大气(水)环境风险控制水平(M)和大气(水)环境风险受体敏感程度(E),作为提升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能力的基础和依据。



关于稳态与非稳态噪声区分问题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的规定,稳态噪声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大于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请问是指最大值Lmax与最小值Lmin之差 还是指噪声打印条中的SD值? 针对此标准中没有明确,环境监测人员存在一些争议。


回复: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 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 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关于噪声超标评判问题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在进行扰民噪声测量时,背景噪声值超过功能区限值,且无法降低背景噪声。被测声源在其边界和敏感点测量的数据经修正后也超过功能区限值。此时的监测结果是否可以判定此被测声源超标排放,为什么?


回复:

噪声测量值包含了被测声源排放的噪声和其他环境背景噪声。从噪声测量值中扣除背景噪声的影响,即可得到被测噪声源的排放值。被测噪声源是否超标,应通过被测噪声源排放值与相应标准限值比较来判定,超过标准限值即认定超标,不超过即认定达标。


关于稳态噪声定义问题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GB12348-2008中给出了稳态噪声的定义: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目前,环境监测行业对这句话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麻烦老师给我们说明一下,这个定义应如何理解?


回复:

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稳态噪声是指在测量时间内,被测声源的声级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声。建议比较测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稳态噪声;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的噪声判断为非稳态噪声。对于稳态噪声和非稳态噪声,依据监测标准规范中的具体规定进行不同测量时段的监测。


关于HJ1077-2019的相关问题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HJ1077-2019现已实施,目前饮食油烟的排放标准仍执行GB18483 ,那么HJ1077-2019是指替代了GB18483中的附录A,还是两个分析方法均可;由于HJ1077-2019中并未明确提出废止GB18483中附录A的方法,也未说明替代,请问,这两个方法都要保留吗?用HJ1077-2019测出的油烟会否可以依据GB18483的标准进行评判,是否需要按照gb18483的折算标准进行折算 ?


回复: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并未替代《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附录A的内容,两个方法都为现行有效标准,但随着消耗臭氧层物质四氯化碳(CTC)实验室用途淘汰进程的加快,鼓励优先使用HJ 1077-2019方法。同时,我们也将尽快通过GB 18483-2001标准的修订废止附录A的监测方法。

二、我部于2019年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按照我国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及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标准实施后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标准相应污染物的规定。即HJ 1077-2019可作为GB 18483-2001附录A的等效替代方法,测出的油烟浓度应按照GB 18483-2001的要求进行折算。


关于生态环境部原74个和现168个城市名单问题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本人为环保行业从业人员,注意到生态环境部定期发布的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在原有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基础上,将排名城市范围扩大至16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请问原74个重点城市和现168个重点城市名单能否提供?


回复: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74个城市为2012年第一批实施新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名单如下: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拉萨、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扩大国家城市空气质量排名范围。我部综合考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等因素,在原有7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基础上,将排名城市范围进一步扩大,充分发挥排名对地方政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倒逼作用,传导治污压力,促进协同治理,为推动全国空气质量改善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积极效应。168个城市名单如下:北京、天津、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大同、朔州、忻州、阳泉、长治、晋城、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呼和浩特、包头、朝阳、锦州、葫芦岛、上海、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舟山、合肥、芜湖、蚌埠、淮南、马鞍山、淮北、铜陵、安庆、黄山、阜阳、宿州、滁州、六安、宣城、池州、亳州、吕梁、晋中、临汾、运城、洛阳、三门峡、西安、咸阳、宝鸡、铜川、渭南、重庆、成都、自贡、泸州、德阳、绵阳、遂宁、内江、乐山、眉山、宜宾、雅安、资阳、南充、广安、达州、咸宁、孝感、黄岗、武汉、黄石、鄂州、襄阳、宜昌、荆门、荆州、随州、南昌、萍乡、新余、宜春、九江、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常德、益阳、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肇庆、惠州、东莞、中山、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福州、厦门、南宁、海口、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


关于排入园区电镀污水厂执行什么标准咨询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电镀园区配套建设有厂房及电镀污水处理厂,一企业进驻电镀园区租赁厂房进行电镀生产。电镀废水排出企业租赁的生产车间进入园区电镀污水处理厂前是否要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或3 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总排放口限值,还是执行园区污水厂纳管标准,还是在污水处理厂后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限值,总排放口限值。


回复:

根据《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规定,来信提到的电镀企业废水在排入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前,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应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到该标准表2或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应达到企业与园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商定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文件、排污许可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关于雨水排放咨询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初期雨水我们进行收集后,我们进行雨水排放。但是我我们现在不清楚雨水的具体排放标准执行什么标准?


回复: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物料遗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厂区地面残留较多原辅料和废弃物,在降雨时被冲刷带入雨水管道,对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对污染雨水加以收集处理,任其通过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将对水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为控制污染雨水,多项排放标准已将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达标排放。


关于温排水咨询的回复


2020-12-25


来信:

  电厂冷却用的温排水是否属于清净下水 ?


回复:

  在排放标准中,一般不使用“清净下水”这一术语。但在日常环境管理中,一般认为清净下水包括温排水、锅炉循环水等。考虑到这类清净下水通常为循环水,运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剂、杀菌剂、杀藻剂等,可能导致循环水化学需氧量、总磷超标,因此,多数排放标准将此类废水纳入管控范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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