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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新固废法实施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关于检查实施情况的报告发布!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1-11-25

新固废法实施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及相关条款整理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不规范

 

法律第79、81条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作出规定。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抽查发现,株洲港铜塘湾港区码头作业区没有规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杂堆放。


法律第90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抽查发现,株洲港铜塘湾港区码头作业区没有规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杂堆放。


法律第73条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抽查发现,有的大学实验室废物管理制度不完善,收集处置不规范。抽查发现,部分民营医疗机构、偏远地区卫生室等存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不健全、收集不规范、转运不及时的问题。评估发现,部分省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不规范。

 

法律第122条就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处理作出规定,但一些地方移交处理机制还不完善。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制度有待落实

 

法律第16条、36条、75条和78条规定建立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制度。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评估发现,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部门间信息数据共享不够,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方面基础性数据不完整不准确。

 

信息公开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法律第29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相关信息,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评估发现,2020年全国196个大中城市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但发布内容不完整,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尚未公开,其余设区的市未按法律要求定期发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地方反映,对企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公开方式缺乏规定,有的企业不知如何公开环境信息,有的公开内容不完整、不及时。

 

 

区域联防联控制度有待深化

 

法律第8条对建立跨行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规定。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评估发现,固体废物跨区域联防联控工作起步较晚,跨区域共建共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存在一定制度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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