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浙江环质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新闻中心
资讯搜索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如何布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2-09-19

      近年来,化工厂和化工园区环境监测成为了各省市环境工作的重点。然而不少企业重组织废气排放而轻无组织废气排放治理,导致大量不被察觉的无组织废气排放游离于治理之外,其带来的污染不容忽视。今天一起学习关于如何布置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的相关知识。

一、定义

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2.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指标时,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依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附录C的规定,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4.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指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5.污染源
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如车间等)。
6.单位周界
指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确定。
7. 无组织排放源
指设置于露天环境中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或指具有无组织排放的建筑构造(如车间、工棚等)。

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采样

1.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和参照点监测的采样,一般采用连续1小时采样计平均值;
2.若浓度偏低,需要时可适当延长采样时间;
3.若分析方法灵敏度高,仅需用短时间采集样品时,应实行等时间间隔采样,采集4个样品计平均值。

三、无组织排放监控布点

1.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方法
(1)单位周界监控点的设置原则
a.   一般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但若现场条件不允许(例如周界沿河岸分布),可将监控点移至周界内侧。
b.   监控点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
c.   若经估算预测,无组织排放的最大落地浓度区域超出10m范围之外,将监控点设置在该区域之内。
d.   为了确定浓度的最高点,实际监控点最多可设置4个。
e.   设点高度范围为1.5m至15m。
(2)设点示意图
a.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设点。

b.当无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根据情况于可能的浓度最高处设置4个点。

c.由4个监控点分别测得的结果,以其中的浓度最高点计值。

2.在排放源上、下风向分别设置参照点和监控点的方法。

(1)下列各点为必须遵循的原则:

a. 于无组织排放源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b.监控点应设于排放源下风向的浓度最高点,不受单位周界的限制。

c.为了确定浓度最高点,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

d.参照点应以不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影响,可以代表监控点的背景浓度为原则。参照点只设1个。

e. 监控点和参照点距无组织排放最近不应小于2m。

(2)当具有明显风向和风速时,可设点。

(3)以4个监控点中的浓度最高点测值与参照点浓度之差计值。

四、水泥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布点

1.颗粒物在厂界外20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

2.氨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10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

五、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监控布点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指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的泄漏等。

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择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每个监控点连续采集时间为1~4h/次,总采样时间为4h;选取监控点1h均值的最大浓度值。

六、炼焦炉无组织排放监控布点

常规机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炉顶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在炉顶装煤塔与焦炉炉端机侧和焦侧两侧的1/3处、2/3处各设一个测点;半焦炭化炉在单炉炉顶设置一个测点。应在正常工况下采样,颗粒物、B[a]p和苯可溶物监测频次为每天采样3次,每次连续采样4小时;硫化氢、氨监测频次为每天3次,每次连续30min。机焦炉和热回收焦炉的炉顶监测结果以所测点位中最高值计。

七、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布点

无组织排放源指没有排气筒或排气筒高度低于15m的排放源。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布设在工厂厂界的下风向侧或有臭气方位的边界线上。

连续排放源相隔2h采一次,共采集4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间隔排放源选择在气味最大时间内采样,样品采集不少于3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水域(包括海洋、河流、湖泊、排水沟、渠)的监测,应以岸边为厂界边界线,其采样点设置、采样频率与无组织排放源监测相同。

内容来源:环保365

公司地址:绍兴滨海新城花宫道8号国家级检测试验基地内
公司电话:0575-89295232/400-188-5060 | 公司传真:0575-89295232
版权所有:浙江环质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浙ICP备17015202号-1 | 浙公网安备33868282881485 | 技术支持:海马科技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1
400-188-5060
咨询热线2
0575-8929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