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浙江环质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新闻中心
资讯搜索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11种可按天计罚的违法行为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01-19

11种可按天计罚的违法行为

1.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2. 超总量排污,拒不改正

3.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拒不改正

4. 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拒不改正

5.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拒不改正

6. 违法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

7. 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拒不改正

8.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污,拒不改正

9.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拒不改正

10.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

11.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


今年3月至6月,全国人大开展了《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8月30日,栗战书委员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做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在这个报告中,专门提出“要按照法律要求,充分运用查封扣押、按日计罚等法律措施,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那么,哪些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按日计罚呢?

2015年1月1日开始生效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其中明确规定了按日计罚制度。

为进一步细化按日计罚制度,原环境保护部还专门制定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与新《环境保护法》配套实施

1. 超标排污,拒不改正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水污染防治法》第95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2. 超总量排污,拒不改正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3. 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拒不改正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4.违法排放固体废物,拒不改正

《固废法》第119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5.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拒不改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6.违法排放污染物,拒不改正

(1)《环境保护法》第59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8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7.无排污许可证排污,拒不改正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38条

排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8.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排污,拒不改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的方式排污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9.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拒不改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0.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拒不改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5条

排污者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11.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拒不改正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3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内容来源:生态环境学习)

公司地址:绍兴滨海新城花宫道8号国家级检测试验基地内
公司电话:0575-89295232/400-188-5060 | 公司传真:0575-89295232
版权所有:浙江环质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浙ICP备17015202号-1 | 浙公网安备33868282881485 | 技术支持:海马科技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1
400-188-5060
咨询热线2
0575-8929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