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环境污染防治协议(文本示例)》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为进一步调动企业积极参与污染物减排工作,我省在《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中设立了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厅拟制了《环境污染防治协议(文本示例)》,现印发你们参照使用。附件:环境污染防治协议(文本示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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