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气监测时若污染因子未检出,该如何计算总量?
2018年贵厅针对此问题答复如下:“对排气筒中废气监测出现污染因子未检出如何计算总量问题,现行监测技术规范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10.5中规定执行,即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但企业在填报环境统计年报时被要求按照1/2检出限参与总量计算,请问,目前废气污染物总量计算是否仍参考《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10.5中规定执行?即对某污染物监测结果小于规定监测方法检出下限时,此污染物不参与总量核定?您好。根据国家《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企业填报环境统计年报时选择通过监测数据核算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应填报《工业企业废气监测数据》(基112表),在该表填报说明中,无未检出污染物的核算方式。因此,废气监测报告中未检出的污染物可不纳入监测法核算中。
内容来源:环境务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