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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环境监测数据采样!获刑一年!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3-05-08

  事发会昌!


   为了避免产生督办单,

   省去不必要的麻烦,

   一企业员工监守自盗,

   人为干预环境监测数据采样,

   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入狱!


会昌法院审理判决的首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件


案件事实

     2021年10月,江苏某公司通过招投标负责运营会昌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处理及达标排放工作。被告人刘某系该公司派驻会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项目部职工。自2022年4月25日开始,刘某为避免排放超标预警而产生督办单,用扫把杆调整污水排放口视频监控球机摄像头角度,使采样池避开监控范围,后多次将连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采样头插入水质更好、污染物浓度更低的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中,导致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排放的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直至2022年5月20日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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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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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监测系统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后果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化学需养量、氨氮等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又构成污染环境罪,两罪竞合应按处罚较重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作为污水处理及环境监测设施运营人员,实施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应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转自江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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