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
- 《船舶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9-2019)
- 《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8-2019)
- 《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
-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20)
-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30981-2020)
-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
-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
-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
目前,各类产品的 VOCs 定义基本上与(GB37822-2019)的 VOCs 定义一致。而 VOCs 限值略有区别,其中:涂料相关标准中将涂料分为溶剂型涂料和水性涂料。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加入固化剂、稀释剂等后)的 VOCs 限值,水性涂料是指涂料产品扣除水分后再计算出的 VOCs 限值。油墨标准是指出厂状态下各种油墨的 VOCs 限值。胶粘剂是指出厂状态下溶剂型、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的 VOCs 限值,不适用脲醛、酚醛、三聚氰胺甲醛胶粘剂。清洗剂标准是指使用状态时清洗剂的 VOCs 限值(一般情况不加稀,需要加稀释剂后使用的,应根据包装标识上稀释剂最小用量计算),不适用于航空航天、核工业、军工、半导体(含集成电路)制造用清洗剂。使用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企业应如何判定 VOCs限值?企业应向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产品供应商索要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无检测报告的需提供使用产品的 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以下图为例:该家具制造企业使用的水性木器涂料产品检验报告书参照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10-2009)的要求进行产品检验,产品扣水后限值满足 300g/L【《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2020)要求为 250g/L 】要求。另一家企业的 MSDS 显示该涂料的 VOCs 含量在 37-80%左右,按照新标准的要求,应再加上包装标识上的稀释剂、固化剂用量配比后估算出最终的产品 VOCs 含量。《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与其他涂料标准是什么关系?《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是国家推荐性标准,主要是指在现有技术水平下,VOCs含量相对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而实现从源头减排 VOCs 的目的,主要涵盖了建筑、木器、车辆、工业防护、船舶、地坪、玩具、道路标识、防水防火涂料。同其他涂料标准一样,溶剂型涂料是指在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态(加入固化剂、稀释剂等后)的VOCs 限值,水性涂料是指涂料产品扣除水分后的 VOCs 限值。低 VOCs 含量油墨产品通常包括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详见《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限值》(GB 38507-2020)中“表 1”。低 VOCs 含量胶粘剂通常包括水基型胶粘剂和本体型胶粘剂,详见《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 33372-2020)中“表 2、表 3”。低 VOCs 含量清洗剂通常包括水基型和半水基型清洗剂,详见《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2020)中“表 1、表 2”。水性涂料、油墨,水基型胶粘剂,水基型清洗剂都是推荐企业使用的吗?通常情况下鼓励企业使用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水性产品不是唯一选择,但所使用的低 VOCs 含量产品应满足相应标准的低 VOCs 含量限值要求。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的检测方法请参考相应的标准内容。不同的产品标准,所采用的检测方法也不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发布前已实施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以及近期发布的《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已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源项(储罐、泄漏等)进行了规定,这些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不执行 GB 37822-2019 的通用要求。涉及 VOCs 排放控制的橡胶制品、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等其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 VOCs 有组织排放控制按相应排放标准规定执行,因行业排放标准中未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应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没有行业专项排放标准的涉 VOCs 行业,有组织排放控制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执行 GB 37822-2019 的规定。有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应执行地方标准的规定。特殊情况不满足 GB37822-2019 规定怎么办?
GB 37822-2019 规定:“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可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依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GB 37822-2019 中规定的密闭设备、密闭空间、局部气体收集等要求,有时因生产安全需要不能做到密闭(如一些化工类企业),有时因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密闭或局部收集(如船舶合拢涂装等),标准中其他一些规定(如排气筒高度等)也有类似情况。鉴于 GB 37822-2019 为通用性标准,面对的生产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对于因安全需要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做到 GB 37822-2019 规定要求的,允许采取其他控制措施,实现同等的污染控制效果。对于室外设备与管道防腐涂装等临时作业排放 VOCs 的,标准中未规定强制性收集要求,现场具备条件的,鼓励采取移动式废气收集方式。GB 37822-2019 对 VOCs 物料储存、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涉 VOCs 物料化工生产过程、含 VOCs 产品使用过程,以及载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提出了控制要求,纳入管控的 VOCs 物料包括两类物质:一是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主要涉及炼油、石油化工、煤化工、有机精细化工等化工生产过程,以及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含 VOCs 产品使用过程可按配比计算确定或按采样测量确定 VOCs 质量占比)。二是有机聚合物材料。涉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材料的生产和制品加工过程。在实际生产中,因不同工艺环节进出料的变化,物料 VOCs含量在不同工艺环节是不同的,需按工序逐一核实是否属于 VOCs物料(VOCs 质量占比是否大于等于 10%)。企业应提供每一工序使用原辅材料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数据或检测报告,以及产品说明书等,按企业实际配比计算施工状态下的物料 VOCs 含量。在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要求企业确认每一工序使用物料的 VOCs 含量,便于开展后续环境管理工作。环保人员可根据企业原辅材料出入库清单,进行现场核实,如无法提供相关信息证实 VOCs 质量占比低于 10%,且未采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认定为违法行为。环保人员也可现场采样,经第三方实验室分析确定 VOCs 含量。
水性 VOCs 物料在认定 VOCs 含量时是否需要扣水?
水性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水性 VOCs 物料在认定VOCs 含量时,执行产品标准规定的 VOCs 测量方法,扣水与否由测量方法决定。
以涂料为例,在 GB/T 38597-2020《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是指“施工状态”下的 VOCs 含量,且“水性涂料和水性辐射固化涂料均不考虑水的稀释比例”,因此在对涂料产品确定 VOCs 含量时,需在施工状态下扣除水分后进行,可避免企业通过兑入水分逃避监管的做法。如何确定企业使用的物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
对于涂料产品,执行 GB/T 38597-2020 中水性涂料、无溶剂涂料、辐射固化涂料的规定。
对于油墨产品,执行 GB 38507-2020 中水性油墨、胶印油墨、能量固化油墨、雕刻凹印油墨的规定。
对于胶粘剂产品,执行 GB 33372-2020 中水基型胶粘剂、本体性胶粘剂的规定。
对于清洗剂产品,执行 GB 38508-2020 中水基清洗剂、低 VOC含量半水基清洗剂的规定。VOCs 无组织排放源(指 VOCs 无组织废气收集后转变为有组织排放),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有两方面:
一是排放浓度控制。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二是处理效率要求。GB 37822-2019 规定:收集的废气中 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 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 NMHC 初始排放速率≥2 kg/h时,应配置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针对 VOCs 通风排放的特点(气量规模大、浓度低,浓度达标容易,但总量并未减少),通过对大源实施“排放浓度+处理效率”双指标控制,有效减少 VOCs 排放量;对小源则简化了要求,仅要求排放浓度达标。
VOCs 无组织排放源执行的排放控制要求如表所示。
执行上表要求,应注意如下事项:
(1)同一车间内同类性质废气有多根排气筒的,合并计算NMHC排放速率,避免拆分达标(标准 10.2.1 条规定了分类收集要求);
(2)需要满足处理效率要求的,企业必须在处理设施进出口管道上均设置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采样孔、采样平台等;
(3)关于豁免处理效率的认定。综合考虑企业生产工艺、运行工况、含 VOCs 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率等因素,开展系统、全面的监测评估,保证在最不利生产工况下 NMHC 初始排放速率不超过 3 kg/h(重点地区 2 kg/h),且废气收集系统符合标准规定(如控制风速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可以豁免处理效率要求。相关台账应保存备查。
(4)企业同一工序在使用的含 VOCs 原辅材料全部符合国家规定的低 VOCs 含量产品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豁免对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的要求。
(5)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处理设施进口任意 1 小时 NMHC排放速率超过 3 kg/h(重点地区 2 kg/h),且处理效率未达到 80%的,认定为超标行为。对于局部集气罩(外部排风罩),控制风速测量执行 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AQ/T 4274-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测量位置: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散发 VOCs 的位置)。在 AQ/T 4274-2016 中给出了测量点示意图,可参考下图。
测量仪器:GB/T 16758 明确采用热电式风速仪(包括热球式、热线式),因控制风速低限为 0.3 m/s,不采用转轮式风速仪(精度不满足测量要求)。
测量方法:根据 GB/T 16758,在生产和通风系统正常运行时测量,将热电式风速仪的探头置于控制点处,测出此点的风速即为控制风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