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欢迎访问浙江环质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新闻中心
资讯搜索
行业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浙江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

发布者: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25-02-21
      日前,浙江省强制性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1415—2025)(以下简称标准),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于2025年1月22日发布,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图片

▲表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自2025年5月1日起,新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执行标准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燃生物质锅炉执行标准表1规定的燃生物质锅炉的城市建成区排放浓度限值。

自2025年10月1日起,在用燃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新建锅炉自2025年5月1日起,在用锅炉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标准中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执行本标准后,单台出力65t/h(45.5 MW)及以下的燃 煤、燃油、燃气、燃生物质锅炉不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的相关规定,单台出力65 t/h(45.5 MW)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不再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2011)中的相关规定。后续国家出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涉及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污染物项目以及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国家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图片





End




来源 | 省生态环境厅大气处、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时长04:03

公司地址:绍兴滨海新城花宫道8号国家级检测试验基地内
公司电话:0575-89295232/400-188-5060 | 公司传真:0575-89295232
版权所有:浙江环质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 浙ICP备17015202号-1 | 浙公网安备33868282881485 | 技术支持:海马科技
QQ在线咨询
咨询热线1
400-188-5060
咨询热线2
0575-89295232